为什么过境要签证?
1954年,法国和德国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即《德法和解条约》(Treaty of Franco-German Reconciliation) 作为缔约国之一,法国有义务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正当入境理由的情况下,从德国进入法国,同时也有权在德国境内逮捕违反者。该协定于当年9月2日在波恩签署,并于次年3月正式生效。
这条法律在形式上与欧盟基本公约第7条“人员自由流动的权利”背道而驰,因此引起德国公民的极大愤慨。 当时正值西柏林被围困、西方势力与苏联对峙的高潮时期,许多德国人认为,这项法约是法国对民主德国的“经济禁运”的一部分——其实当时法国政府确实正在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来切断东德的贸易和经济联系! 在舆论压力下,法国时任总理艾尔伯·弗朗索瓦于1960年8月底公开宣布撤销上述协议中关于边境检查的部分内容;一个月后的10月份,西德外长康斯坦丁·贝特曼—布吕宁也发表声明称不会遵守这一条款。 不过由于两国政府的临时撤约违反了与联合国相关条约的规定以及欧洲联盟的基本原则,他们遭到了联合国的强烈谴责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 尽管国际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很多学者都认为,当一项条约已经被公开撤销时,它也就自动失效了 ——换句话说,所谓“合法过境需要签证”的理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法国政府宣布撤销协约的当天,一名叫赫伯特•海茨的德国商人就乘坐火车从法兰克福前往巴黎,以检验这项声明的实际效用……结果他不仅没有遭到任何阻拦,而且还受到了当地记者的采访! 然而,既然法国政府当初颁布这项法律的目的一直都是阻止非法移民,那么所谓的“过境无须签证”又怎么解释呢?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只有极少数外国人持有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所以所谓的“过境”事实上是指那些只持有单次入境许可的旅行者离开西德再重新返回的过程。 而根据1954年的协定,持此类护照的人是必须接受入境检查和身份查询的。 至于为何要在协议中被列为“正当理由”,则是因为这些外国人在德国逗留期间已经交纳了一定数量的旅游税,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合法的短期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