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代签签证违法吗?
谢邀。 按照题主描述,中介公司是德国的一家正规旅行社(Direktion für Internationale Reisen),在工商局注册了,并取得了旅游局和领事馆的授权可以代办签证业务,所以其代理签证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但是否违规就不好说了。 下面详细分析一下:
1.关于法律。 如果以题主所说的事实为基础去分析的话,那么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为第三人提供代理申办签证的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1]的规定,受托人(也就是中介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即申请人)披露委托合同中的第三方(领馆或旅游局),而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就委托合同直接订立,但该条款同时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向委托人履行义务”;如果申请人不愿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则委托协议仍然有效,但受托人的义务是将办理的结果转交给委托人。也就是说,即使委托人与使馆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只要办理结果真实合法的,中介公司也依然有义务将其转交给申请人。
2.关于规范文件。 根据原国家外事办、公安部于1985年颁布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2],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外交代表机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权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团体、驻当地的外资企业和其他外国机构的申请,代为申办短期入境签证,收取签证费。1986年国家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又联合发布了《有关外国人来华签证问题的声明》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因此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这种使领馆代为受理签证申请的制度在当时是被承认的合法制度,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革新,这一规定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情形了。
从以上规定可知,目前虽然不允许个人委托国外代理机构为自己办理签证手续,但却没有禁止个人委托国内旅行社为其代办签证。而根据题主所给的信息来看,德国的这家旅行社确实具有代办签证的资格,并且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公示,所以其进行代办签证的业务也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我认为这个中介公司的行为是没有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否违规就值得商榷了。比如我刚才说到它违反了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在我国法律中都属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而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是不适用于国外的企业的,并且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项规则就会受到何种处罚,仅凭一个旧文件的规定是无法让其在法律上受到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