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普通法国家吗?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需要细化并区分。 首先,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或者说英美法系)。所谓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
第二,在加拿大只有两个法院有权适用普通法:一是联邦法院,二是各省政府成立的省最高法院。各省下面的地方法院是没有权适用普通法的。换言之,只有在上述两个级别以上的法院才能看到普通法的影子。 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只有王室法院和衡平法院能够适用普通法。
将加国的最高法院判决等同于英国的国王法院判决,将省级法院判决等同于英国的衡平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三,虽然加国采用了普通法的诉讼制度,但法官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却是成文的。与英国不同的是,当出现法律矛盾时,法官必须选择最接近本案事实的成文法规作为判案依据。这意味着司法审查的力量被弱化。同时意味着案件的结果更加难以预期。
第四,与普通法相关联的概念是习惯法。任何一项新的法律规范如果要进入立法程序之前都必须先经法庭审判,由法庭先承认其为习惯法(the common law),然后再由立法机构制定成文法规。也就是说,是否已经成为习惯法是衡量一项新法规是否生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