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的机构,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学校一般不承担监护责任。因为,学校的义务来源于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具有随意性;同时,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当学校不具备相应条件时,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学校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学生受伤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必要的管理职责的,则由学校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般情况下,学校并不直接负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义务。但是,在学校组织的学生户外活动和校外活动中,学校要对未成年人承担特殊的监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侵权责任法》第28条也有类似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除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管理之外,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安排课外活动的时候,应当尽到合理的警示说明、风险提醒注意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以避免不必要的危害发生。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法律责任和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