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丢失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遗失、被盗的,对外交、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应当向外方和相关驻华使、领馆声明作废并提出申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应当予以受理;对外交团组、特种护照和国务院外事办认为需要申报核查的其他护照,依照规定办理。
普通护照遗失、被盗申请补办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提交上述所需的基本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第十四条 护照遗失、被盗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眷属或者我国委托的外国机关报案,并在四天至七日之内持报案材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总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护照逾期未办理注销的,应当主动到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我国有外派的眷属或者我国委托的外国有关机关办妥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