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破产会赔偿吗?
1.关于“私立学校倒闭是否应该给予补偿”的问题,我们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判断。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其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范畴,应当受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基于此,如果民办学校破产,则其应与教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并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教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所以,当民办学校破产时,教职工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接下来,我们具体讨论一下上述问题中涉及的三个关键节点,即“民办学校被批准备案”、“举办者变更”以及“设立登记”。
(一)民办学校被批准备案是办理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的前置条件之一,也是民办学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决定性条件。
(二)举办者的变更一般是指在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的全过程当中,在办学理念、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对原举办者的适当称谓。在此类情形下,由于学校的章程并未生效修改,因此原举办者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设置登记是指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这是民办学校享受主体地位,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程序。 若非特殊情况,如政府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学校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民办学校一经核准设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自己名义从事各项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即使学校尚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而参与民事活动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