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大陆法系吗?
“新加坡是大陆法系吗”这个问题其实不太成立,因为说“新加坡属于什么法系”更为准确。 关于世界法律的分类(或者说成体系),有两种标准,一种是“国民”标准,也就是哪个国家最先制定的法律就是哪国的本国法律;另一种是“地区”标准,即某个区域的国家共同制定的法律就是该区域的国家共同的法律。我国采用的便是后一种——比如我们所说的欧盟法、美洲条约组织法指的就是该地区国家共同制定的规则和体系。
当然,除了这两类划分方法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标准,但这两种是最主要也是最基础的分类标准。 而确定一个国家的法律所属究竟应该采用哪种标准呢?这还需要看这个国家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如何。毕竟,一个国家可能既没有先例也没有约定,同时,即使有先列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成文法则定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归属,还要考虑这个国家在现实中的立法和司法情况,甚至包括社会风俗习惯等。 那么,我们来看一看新加坡在实际中是如何运作的。在新加坡,成文法典主要有《民法典》、《刑法典》、《刑事证据法》以及各单行法,而普通法主要存在于各个领域的相关条例之中。
虽然这些成文法都是由新加玻政府制定的,但是其渊源却来自英国,而且是在英国本土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加坡实际做出的调整。也就是说,新加坡的成文法是英国人制定的,而且没有做太多的修改。在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也是遵循英美的。因此在法律上,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但是,新加坡虽然是实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但是却并不是采用普通法的国家。这是因为在新加坡,虽然成文法主要起源于英国,但在事实上,他们仍然保留了大量的普通法规则,只不过将其编纂在成文法典中而已。可以说新加坡同时兼具了英美法的特征。只是,由于其成文法起源在英国,且没有很大的删减,因此更倾向于英美法的大陆法系的特点。
总之,对新加坡而言,采用哪一种标准来决定其法律归属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它既不是最先制定该国法律的国家,也没有和其他国家共同制定相关规则。因此唯一确定其法律属性的问题就只有——该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否以英美法为基础或存在明显的英美法特征了。而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说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