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申请移民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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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说一下,作为一个拥有近30年党龄的老党员,我的看法也许不够客观(毕竟已经准备离党了)。但作为一名在政府工作了近40年的公务员,我的看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我认为,一个党员如果打算移民,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移居外国定居。二是出国学习、工作的临时居留。三是访问或旅游,暂时出入国境。四是出国难民。以上四种情形都涉及党员身份,应该向党组织报告并说明去向及原因。其中第一和第二种属于有永久居留权(绿卡)的长期居留类型,第三种和第四种则是没有绿卡而只是持有签证的短期居留类型。

无论哪一种,都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出境。对于持护照出境,而不是持签证或移民证件出境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五条之规定,党组织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现居地。至于党员因私事出国(指赴国(境)外短期处理个人事务),一般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同时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针对普通党员的,如果党员是国家公务员,按规定还要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拒不执行党的决定;”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党员,不论是否具有上述四类情形之一,都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的规定,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或其他必要的惩处措施。即使是准备移民的他国公民,只要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就应当依法受党纪的约束。

2.关于您咨询的法律问题,由于我不是很清楚您的具体身份和需要咨询的问题,因此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我可以提供一些原则性的意见供参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主要义务。

另外,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威胁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档案资料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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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工作和经济文化的日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交往日益频繁,我国公民前往国外或者到港澳地区定居、留学、探亲、经商、旅游的越来越多,其中也有少数党员。对于要求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定居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中央组织部在给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来件所作的答复中,曾分别情况提出过一些处理意见。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组部起草了关于对要求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定居的党员的处理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同意。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中组部就这个问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中直、国直各部委党组(党委)组织部等单位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主要内容有这样几项:

第一,对批准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定居的党员,党组织除做好必要的政治思想工作外,一般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如该地区有党组织,则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地区所在党组织;如该地区没有党组织,则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本人在国内原工作单位或党组织,待以后转去有党组织的地方再转出。

第二,对于为了到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进行科技合作、讲学、参观、探亲、短期培训和某些公务活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符合我国有关规定,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而前往的党员,党组织应根据他们去的时间长短及离境前后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有关组织生活的具体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党的组织关系,不要轻易中止、停止、劝告退党或者除名。

第三,对批准出境半年或一年之内按期返回的党员,去时只将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转往他们所去地区,在返回原单位时应凭原证明信恢复原党的组织关系,他们的党员权利和待遇都不受影响。

第四,对批准出境一年以上,经党组织同意保留党籍(包括停止、中止、固定组织关系的),并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的党员,应恢复和其党籍相应的党员权利和待遇。对批准出境一年以上,按规定停止单位党内分工,保留党籍,如本人有要求,也可恢复其原机关的党的组织关系(包括固定组织关系)。对按规定出境一年以上停止、中止、固定了组织关系并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的党员,一般应按“先安置,后处理组织关系”的办法对待。

第五,对未经党组织批准(包括没有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而自费出国(出境)定居,又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可由党小组或者支部大会讨论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决定停止其党籍。对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后,长期不回,又不能与派出单位(或其生源地、原籍地)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可由党小组或者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决定,停止其党籍。

第六,对于停止、中止、固定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因自费出国(境)定居,长期不回,又不能与单位或者生源地、原籍地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党员,已经超过在国(境)外保留党籍的最后有效期限,或者虽未超过有效期限,但是本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和最后联系党小组的党支部(负责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组织)的报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从最后有效期限结束之日和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之日算起,除犯有严重错误应当开除党籍或者党内除名的以外,一般都应恢复其党籍。

第七,对批准出国定居、出境长期不返或者触犯刑律被外方当局判刑的党员,一般应当办理政审手续。如果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不需要办理政审手续的,必须经批准该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党委的组织部门同意。对外出定居的党员,其政审和办理停止党籍手续等,应在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时就地办理。对外出长期未回,因触犯刑律被外方当局判刑的党员,政审和办理停止党籍等手续,由其国内生源地或者原籍地及其父母、配偶等主要亲属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承办。需要外事部门和公安、安全部门协助调查的,可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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