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定义国外定居?
根据中国的国籍法,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出国定居和加入外国籍的权利。 所以,从法律上讲,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能认定为“定居”: ①因婚姻关系移民国外的中国公民;
②因公务出国工作并已在国外连续居留满5年的中国人;
③在国外定居的非公民(指原是中国公民后加入外国籍的人)。 至于其他以务工、留学、旅游等方式出国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外连续住了多久,都不能认为是“定居”,而只能是“过境”或“短期居留”。这些人在国内仍有自己的住所并且可以往来定居国与我国之间,其国籍不变。
还应注意区分“定居”与“长期居留”的概念。“定居”属于出入境管理的范畴,主要是指因私人事由(如结婚、工作等)或公务出国的公民在不改变国籍的情况下,在外国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而“长期居留”则是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件办理手续时所用的术语,表示的是比“定居”更进一步的居留状态。
例如,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永久居留资格,指的是外国人因家庭生活而申请在中国居住的资格”。可见,所谓“永久居留资格”即是“因家庭生活”而在中国居留的资格。对于具备这一资格的外国人,我们可以称其为“中国永居”居民。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永久居留资格”的取得要件中包含有“因家庭团聚的需要”,但“因婚姻家庭关系”并不等同于“因家庭生活”。前者强调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后者则着眼于“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因家庭团聚的需要”中的“家庭”必须是指在境外确有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这种共同生活关系,可能是夫妻同居,也可能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同住。总之,必须是构成家庭的成员之间确实存在正常的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