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证人和签证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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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应当向出入境海关如实申报携运的行李、物品,不得掩饰、掩瞒不得隐瞒。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正常合法出入境的,不必进行海关查验。

携带的行李物品超出合理范围或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海关应当对旅客、运输工具和行李进行查验;对申报不实或未申报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不予放行并按规定予以处置,包括予以没收、销毁等。

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海关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客身份资料;提供携带的物品真实情况、来源和存放地点以及携带上述物品的缘由或者用途等相关情况的信息。

携带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但是依法应当办理许可证、验核签章或其他许可审验手续,未办理或不合法,不得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携带进出境;以藏匿、伪装、瞒报、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法定的征税、检验、检疫等合法监管行为的,以走私论处,并依照刑法处罚。

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需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旅行自用物品、以滞留期为限且为一次,超过限定数量的,不予放行;携带须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或货样,应在本人分离运输行李或货样进、出口时,向海关申报。

出入境时携带黄金制品(含黄金饰品)、白金制品(含白金饰品)、钻石(含裸钻及镶嵌钻石的饰品)、银及制品等应向海关进行自愿申报,包括携带、交出的黄金、白金或钻石及其制品按现行规定免税、征税的物品、应缴关税进境的珠宝、工艺品和出境的旧珠宝首饰、工艺品等。

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入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可以选择以携带、交耗、邮寄方式进出境。以携带方式进境时,应缴关税而自愿放弃的,可以携带出、出境。出境时携带的金银、外币现钞,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带出境外。经核准可以带出但又未在限定期限内带出的,携带、保管金银及其制品出境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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